为了完好地保存和有效利用档案,把区档案馆建设成为永久保管档案的基地,党和政府各项工作以及社会各方面研究利用档案资料的中心。根据《档案法》、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陕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 收集工作的指导思想
维护党和国家的历史真实面貌,按照档案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应该由本馆收集的一切具有历史参考凭证作用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各个历史时期、各种门类、各种载体形态的档案资料以全宗为单位,完整齐全地收集进馆,建立内容丰富、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的馆藏体系。
二、 接收档案的范围
1、区级五大班子和区法院、区检察院以及各群众团体等机构及其工作部门和直属的临时性单位形成的档案;
本馆同时接收乡、镇党委、政府、人大及其工作部门形成的档案;
2、协商接收属于地方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形成的以反映地方某项事业或建设活动为主的档案;如邮政、电信、供电、税务等系统;
3、区政府直属工作部门的派出性单位形成的档案(作为派出性单位全宗的组成部分);
4、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下属二级单位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档案;
5、经协商同意,收集或代存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典型的个体户、专业户和本级人事管理权限内著名人物形成的档案;
6、区级一、二级机构撤销单位的全部档案;
7、对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有影响的重大工程和重大活动的档案;
8、已故人员的人事档案(死后原单位保存5年后移交);
(1)、属区委管理的干部;
(2)、区级机关单位享受科级待遇的离休干部;
(3)、区委及区政府(以上)命名的英雄,模范人物及各界知名人士的档案;
(4)、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副高级以上的专家、学者。
三、 收集范围:
1、中国共产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我区活动的讲话、题词、照片、录音、录像等各种载体的档案资料;
2、反映本区行政区域内重大自然灾害的档案资料;
3、反映本区行政区域内重大政治、经济、科学、教育、文化、宗教等活动的档案资料;
4、反映本区行政区域内社会发展状况、名胜古迹、风土人情、环境地理、人口普查、资源调查等专项成果性、综合性档案资料。
5、本区行政区域内的重大科研成果、驰名商标以及国内为有影响且有较高价值的文化艺术作品的档案资料;
6、1949年以前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革命政权、地方武装和革命团体的档案资料;
7、历代政权机构、社会组织、军政要人、社会著名人物的档案资料。
8、区委、区政府根据需要责成国家档案馆收集的其他档案资料。
9、列入本规定档案收集范围的单位,应将有助于了解或补充档案内容的各种资料,一并移交进馆。
四、 资料的收集范围
1、各种文献汇编。各单位编印的内部刊物、政策法令汇编、重要文件专题汇编等。
2、参考资料汇编。包括建国以来各项事业发展基本概况资料汇编、各部门基本数字统计资料汇编等。
3、各种专业史志。凡是能反映我区历史发展,有参考价值的政策、经济、军事、科技、文教、卫生、体育等各种专业史志,年鉴、校史、厂史、乡(镇)史等
4、著名人物资料。著名作家、艺术家、画家、诗人、名医及劳动模范传记、照片和生平事迹撰写文稿和研究成果。
5、具有地方特色的各种资料、出版物,反映我区地域、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物产资源、灾害和风土人情、典章制度、民族、宗教、方言谚语、文学集成、名胜古迹、名优特产品、地方剧、地方菜等各种地图、图片、画册和各种介绍性资料、编研成果。
五、 接收、收集档案的要求
为了确保进馆档案质量,凡列入本规定接收、收集档案范围的单位,在向本区档案馆移交前,应按档案局馆有关接收档案的质量要求,进行必要的鉴定和加工整理,档案质量经验收符合后再向档案馆移交。
六、 接收档案的时间
列入本规定档案接收、收集范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档案,通常情况下,在立档单位保管10年左右向区档案馆移交;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形成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在本部门保存50年后向区档案局移交;对某些特别重要、社会各方面又急需广泛利用的档案,经协商同意,区档案馆可以提前接收进馆;对某些机密性较强的档案,经协商同意后,档案馆可推迟接收;撤销单位和临时机构工作结束后,其档案按有关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